恒顺醋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6:20:3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宋心福、吴韡
联系电话 025-8338796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305.SH
注册资本 110,894.3608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 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 66 号
法定代表人 郜益农
实际控制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魏陈云、李雪芳
联系电话 0511-853077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4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5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8 日、2025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1 月 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
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1,121,437,500.37 元,投资于“恒顺香醋扩产续建工程项目(二期)”
情况 “年产 3 万吨酿造食醋扩产项目”“10 万吨黄酒、料酒建设项目
(扩建)”“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年产 4.5 万吨原酿酱
油醋智能化产线项目”“云阳公司年产 10 万吨调味品智能化生产
项目(首期工程)”“年产 10 万吨复合调味料建设项目”“智能立
体库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001,911,619.44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余额为 122,258,425.89 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股东大会情况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恒顺醋业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保荐人对恒顺醋业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
见情况 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
项目 工作内容
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对发行人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对发行人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最终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注销,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恒顺醋业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