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2 21:26:40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凡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签批、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出总经理的授
权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长审批,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的进展情
况。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
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
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