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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0:43:34

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5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3702号同意注册文件,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38,428,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81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553.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106,712.8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00041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
募集资金相关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因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用途,账户具体信息
如下:
序号 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体
1 北京市春立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北 京 银 行 20000001840500179339185
正达医疗器 股 份 有 限
械股份有限 公 司 方 庄
公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 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00001840500179339185,截至2025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现金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胡明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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