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2 18:33:4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公司”、“发行人”)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保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保立佳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在银行存款已全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保荐代表人 贾超、陈金科
联系电话 010-8393923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保立佳
股票代码 301037.SZ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名称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泰日镇大叶公路 68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1288 号 33 幢
法定代表人 杨文瑜
董事会秘书 李衍昊
联系电话 021-31167902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30 日
公司网址 https://www.baolijia.com.cn/
电子邮箱 dongban@baolijia.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业务状况;
7、每年对发行人开展 1 次的现场检查;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6,177.95 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785.22 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 6,963.17 万元。本次置换事项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置换事项已全部完成。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
查意见已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进行了公告。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
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6,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已将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00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分别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和 2022 年 8 月 29 日
进行了公告。
(三)募投项目延期
募投项目“年产 28 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1、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加之项目开始建设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物流及人员流动受限,物资采购、物流运输和安装调试工作受到一定影响;2、公司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为提升生产基地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对原设计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得项目需补充履行应急管理相关的审批程序;3、受到设计规划调整的影响,部分生产车间生产线的配套装置,如管道管件、消防配电装置等购置及安装进度晚于预期;4、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优化生产工艺,部分生产车间的整体建设进度延误。
综合上述原因,募投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晚于原计划进度。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年产 28 万吨
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2 年 9 月
30 日延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年产 28 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3 年 3 月 31 日延期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分别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和 2023 年 4 月 27
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配合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存款已全
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发行人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超 陈金科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