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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晓东)

公告时间:2025-04-22 15:41:47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胡晓东
2024年度,本人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所赋予的各项职权。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本人胡晓东,196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律师,毕业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等职务。本人具有30年以上的中国商事法律多方面的广泛知识和经验。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7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从专业角度,对董事会的有关议案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及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努力。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会议 参加股东大
独立董事 应参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 缺席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胡晓东 7 7 0 0 5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2次,会议从任职资格等多方面对董事和高管候选人进行了审议。同时,本人还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高管薪酬考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续聘会计师等事项进行审议,提出专业意见,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对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进行审议。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会议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会 关联交易
独立 委员会 委员会
董事 应参会 参会 应参会 参会 应参会 参会 应参会 参会 应参会 参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胡晓东 2 2 2 2 3 3 6 6 2 2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人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关注上证e互动等
平台上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关注的事项,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
公司治理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条文编制学习文件,同步学
习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同时,我也关注报纸、网
络等媒体对公司有关的宣传和报道。
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为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我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
动态,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
行使职权,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
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并指定
公司治理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
行职责。
董事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我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同时积极为我履行职责提供各种协助。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投出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年内也未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管薪酬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关注,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独立判断。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披露等环节合规情况,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不存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认为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已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中审众环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卢梅林因工作调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
等职务。卢梅林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就该事项,本人亲自向公司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和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本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换届改选,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监督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均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和披露。本年度所有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符合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制订和发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激励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设计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对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表示同意,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保持充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促
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
务,推进公司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水平,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胡晓东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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