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3:07:47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
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伍仟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亿贰仟伍佰肆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叁亿贰
拾陆万捌仟叁佰柒拾伍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仟伍佰肆拾陆万捌仟叁佰柒拾伍股,全部为人民每股面值壹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 币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
肆拾陆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 亿贰仟伍佰肆拾陆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权;……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