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微: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2:24:03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三、附件...... 第 9—12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9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0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1-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244 号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东田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东田微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东田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东田微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0 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84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5,490.9795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349.0205 万元。
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8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40,349.02
项目投入 B1 10,104.63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60.26
项目投入 C1 8,905.5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58.8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D1=B1+C1 19,010.17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819.1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2,158.0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2,158.00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2 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 717902380610919 1,550,750.29 募集资金户
集支行 717902380610919 120,000,000.00 定期存款
2010020829200888869 29,120.66 募集资金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20814200006038 100,000,000.00 定期存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 717902380610188 193.55 募集资金户
城支行
合 计 221,580,064.50
“光学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南昌东田微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需求建设厂房及配套,并按照约定条件租给公司子公司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目前,上述厂房
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公司已逐步开展厂房装修、设备购买等募投项目建设。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
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将“光学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光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