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金发科技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公告时间:2025-04-21 19:11:1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众环审字(2025)05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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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1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5
资产负债表 7
利润表 9
现金流量表 10
股东权益变动表 11
财务报表附注 1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以(1993)穗天高企字105号文《关于设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发科技发展公司”的批复》批准,于1993年5月22日成立,公司于1996年1月更名为广州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8月,广州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函[2001]89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和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穗经[2001]194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5日粤府函[2002]431号《关于确认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确认,将广州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9月更名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属行业为改性塑料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69R。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2,636,612,697股,股本为人民币贰
拾陆亿叁仟陆佰陆拾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整(¥ 2,636,612,697.0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陆佰陆拾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整(¥ 2,636,612,697.00)。
1、 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2、 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改性塑料、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完全生物降解塑料、特种工程塑料、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轻烃及氢能源、聚丙烯树脂、苯乙烯类树脂和医疗健康高分子材料产品等9大类。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电、电子电工、通讯电子、新基建、新能源、现代农业、现代物流、轨道交通、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医疗健康等行业。
3、 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
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10、“金融工具”、28“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5“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大于 300 万元
的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 单项金额大于 300 万元
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单项金额大于 3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金额大于 10000 万元
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应付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占应付账款/其他应付
账款/其他应付款项 款总额的 10%以上
子公司净资产占归属于合并净资产 10%以上,或净利润占归属于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 10%以上,或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 10%
以上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 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合并净资产的 3%以上
业
境外经营实体净资产占归属于合并净资产 10%以上,或净利润占
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 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 10%以上,或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
入 10%以上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
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四、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四、15“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