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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曾幸荣)

公告时间:2025-04-21 19:12:0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曾幸荣)
作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职,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决策中尽职尽责,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曾幸荣,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南理工大学工学博士。现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广东省高性能与功能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广东省高校橡胶塑料与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广东省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兼任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15日至今担任金发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金发科技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3次临时股东大会及1次年度股东大 会。本人皆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
本人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大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
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曾幸荣 11 11 7 0 0 4
本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 讨论,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根据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本人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人 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2024年,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共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
2024年,审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其专业委员会 职责: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审核、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审议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协调管理层、内 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024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专业委员会职责:审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真实、准确性,并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审核《金发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性;审核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其专业委员会职责:对公司战略发展经营方针、ESG报告事项进行积极讨论,结合资本市场行情、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与公司管理层、各中介机构审慎分析、研究与沟通,并发表相关意见及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出席并参与讨论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放弃盘锦金发高分子材 料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关联交易等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谨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未发生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和建议,将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公司,促进公司更好地回应中小股 东关切。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 日。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公司总部、金发生物材料、珠海特塑、宁波金发、江苏金发、
上海金发等子公司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股权激励、投融资项目、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完整。
(七)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情况
2024年,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本人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能较好地传递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
三、2024年度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本人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4月,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2024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销售、采购等日常交易事项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及下属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事项。
2024年6月,公司放弃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2024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特塑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公司本次放弃对特塑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公司对特塑公司的控制权,特塑公司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此次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一体化产业链优势,提升改性塑料板块与新材料板块协同效应,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集团管理层、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风险共担、成就共享的认同意识和凝聚力,促进集团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和诉求,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充分透明。本人对定期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 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024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继续做好内控建设和内控自我评价工作。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 求,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
本人认为公司建立及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 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 缺陷。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本人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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