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18:56:5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依据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安排及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独立董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配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