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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亚科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1 18:35:06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
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予以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等。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
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
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七)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内部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既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及过程进行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风险防范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承担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或管理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主动申请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行使职权并受其保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其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工作,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公司应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控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六)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控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内部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
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
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遇不可抗力等客观特殊情形时,可以适当顺延。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等。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
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
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
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销售、基建、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
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
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董事会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两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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