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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1 17:50:4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权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21日14:00;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圣泉集团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5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5人,代表股份281,186,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49%。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5、6、7、9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由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0,860,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37%;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10%;弃权1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0,857,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28%;反对1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0%;弃权1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82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10%;反对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0%;弃权18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5,790,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808%;反对5,207,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519%;弃权1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899,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8%;反对1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5%;弃权1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89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4%;反对1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8%;弃权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预计2025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199,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707%;反对5,29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821%;弃权69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7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79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89%;反对3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8%;弃权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7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131%;反对3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0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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