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6:29:4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283号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新柴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新柴股份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昌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叶鑫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十八日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1870 号《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申请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283,400.00 元,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283,4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241,133,400.00 元,股本变更为 241,133,400.00 元。
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止,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0,283,400 股,每股发行价 4.97 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299,608,498.00 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 36,000,000.00 元后的
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263,608,498.00 元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汇入公司开立在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3301040160018017148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减除其他发
行费用人民币 23,443,207.01 元,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165,290.99 元。上
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9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当前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2,071,276.46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16,360.77
减:支付项目支出 2,087,637.23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0.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同时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报告期内,本公司在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过程中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不
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的情形。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年末余额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3301040160018017148 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19525201040880999 已销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999018593210809 已销户
合 计
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相应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已全部注销。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 2024 年度不存在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累计金额 12,412.95 万元,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639.96 万元。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置换先期投入 13,052.91 万元。本次置换已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2 号《浙江新柴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30 万套绿色智
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
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749.46 万元(含累计收到的
银行存款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日银
行结算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告上述事项。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