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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订)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6:00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部门
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产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
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地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内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包括监督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监督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
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监督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价。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和任中审计)。
(七)协助舞弊调查。

第十五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
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该考虑将要提供的咨询服务与应提供的保证活动是否存
在冲突,不得对存在冲突的项目、事项同时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预算,经报批后应纳入公司整
体预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有权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内部审计人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权现场审阅在审计范围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政策决议、程序文件、报表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营数据、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财务报告、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信息资料、销售合同、销售计划、方案、政策等资料;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债权债务证明;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或实物证据。
(四)有权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有权调整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有权组织召开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项目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所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八)有权签署或会签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九)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审计部沟通外部审计情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十一)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十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对违反公司制度,阻挠、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有权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审前准备、编
制计划、现场审计、编写报告、审计总结、监督整改等,必要时考虑增加后续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制定详
细、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部于实施审计 3 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发
往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者实施时口头知会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
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并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测试程序,通过规范途径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材料。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和评估,依据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计划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
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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