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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创资讯: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5: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86)(10)65890699 传真/Fax:(+86)(10)6517680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245号
致: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卓创资讯”或“公司”)
根据卓创资讯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卓创资讯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卓创资讯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查阅网站、计算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公司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2024年3月5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朱清滨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股东委托表决的文件。
(四)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15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八)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十一)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
(十三)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归属基本情况
(一)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时间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3月20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19日。
(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扣非后净利润较 2023 年的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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