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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8 21:23: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晶海”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无锡晶海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对 2025 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预计金额与上年
2024 年与关联 实际发生金额差
关联交易类别 主要交易内容 预计2025年发 方实际发生金
生金额 异较大的原因

(如有)
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接受劳务
销售产品、商品、 出售产品、提供
提供劳务 加工 5,000,000.00 -
委托关联方销售产
品、商品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
为销售其产品、商

其他
合计 - 5,000,000.00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晶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巷村西任巷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巷村西任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9 年 9 月 3日
法定代表人:董亮
实际控制人:董亮
注册资本:12,000,000 元
实缴资本:12,000,000 元
主营业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持有无锡晶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9.16%股权。
交易内容:无锡晶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与深圳中科欣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化妆品用氨基酸产品的平台,无锡晶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四氢甲基嘧啶羧酸产品后对外销售。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晶扬生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9,772,400.80 元,净资产为 13,770,257.26 元,营业收入为 10,050,627.76 元,净利润
为-172,858.13 元。
三、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松年、李琼回避表决。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遵循公平、有偿、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
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预计的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范围内,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相关协议。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原则执行,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交易方式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独立性不受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认为:
无锡晶海董事会在审议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前,已将上述关联交
易议案提交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无锡晶海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无锡晶海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满足了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东方证券对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增坤 张高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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