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旭)
公告时间:2025-04-18 20:11:02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认真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于旭,男,汉族,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哈尔滨商业大学建筑系讲师、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林紫晶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本人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开始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
后应参加董事会 1 次、股东大会 1 次,均按照规定出席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并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专业的建议,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职后本人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出席会议 1 次。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讨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后不存在应参加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现场工作情况
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任职到报告期末,我现场工作时间
为 6 天。主要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及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行业内与公司有关的报道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应中小股东关切,提升公司透明度。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同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会议,会计师
事务所汇报了 2024 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进度安排、报告标准、工作组织、人员安排等做了详细汇报。凭借专业的视角和严谨的态度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根基。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生产、经营等关键事项上主动且及时地与我沟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同样积极响应,每月还通过《董事会月报》形式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多维度为我履职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自本人任职期始到报告期末,不涉及审议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自本人任职期始到报告期末,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自本人任职期始到报告期末,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人阅读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履行外部审计机构责任与义务。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副经理的
议案》(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高英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及选举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自本人任职期始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人对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门委员会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意见。相关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任职期内对公司《经理层薪酬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对经层理薪酬和绩效考核具体方案、绩效考核目标等进行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形。
四、总结评价
聘任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后,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务实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2025 年,将继续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凭借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以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