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20:06:46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5-024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4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 B 座 2 楼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余志伟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486,246 股,占公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 186,451,462 股,下同)的 63.01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116,356,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40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1,129,93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35,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7,42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45%;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46%;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09%。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7,421,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
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弃权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22%;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09%。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7,42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同意 1,07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45%;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46%;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09%。
4、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17,42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45%;反对
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46%;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09%。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117,425,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
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364%;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32%;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17,42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45%;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0%;弃权 11,700 股(其中,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同意 117,42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
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76%;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19%;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5%。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津贴的方案》
同意 117,42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
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76%;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19%;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5%。
9、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同意 1,117,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92%;
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8%;弃权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017%;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0%;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3%。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同意 1,11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417%;
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83%;弃权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022%;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45%;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3%。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7,421,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弃权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26%;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海峰、胡嘉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