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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捷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18:49:40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
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 T3 栋 9 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居济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72,21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4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5 人,代表股份 136,18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491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午深
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96 人,代表股份 10,504,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9%。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387,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65%;
反对 1,3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5%;弃权6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96,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867%;反对 1,3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1436%;弃权 6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41,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8%;
反对 1,5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9%;弃权6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51,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026%;反对 1,5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5601%;弃权 6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7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44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8%;
反对 1,3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1%;弃权6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51,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074%;反对 1,3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401%;弃权 6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410,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7%;
反对 1,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弃权6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20,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085%;反对 1,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618%;弃权 6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关联股东居济民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63,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4%;
反对 1,6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1%;弃权64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3,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110%;反对 1,6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0547%;弃权 64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010,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57%;
反对 1,7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0%;弃权6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20,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98%;反对 1,7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869%;弃权 6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93,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98%;
反对 1,8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2%;弃权6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3,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98%;反对 1,8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5606%;弃权 6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894,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0%;
反对 1,86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8%;弃权6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946%;反对 1,86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7510%;弃权 6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贺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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