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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8 18:39: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Shandong Long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隆华新材、301149
法定代表人 张萍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公司邮编 256300
公司网址 www.longhuapu.com.cn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 尹鹏、祁俊伟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和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行人异常情况,及时采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隆华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及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隆华新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
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祁俊伟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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