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8 17:52:58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沧州大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相关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其中重大损失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的处理过程进行管理,包括:
(一)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书面材料须在醒目位置标注风险提示;
(二)接触公司内幕信息时,相关人员均须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附件4);
(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会议前,由组织单位宣读风险提示,所有参会人员签署《敏感会议参会人员签字表》;
第十一条 在最初动议或筹划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发起
主体应及时认定属于内幕信息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动态更新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签署、保密义务要求及违规责任告知等工作职责,确保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并送交公司证券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
幕信息产生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或透露内幕信息。
如因工作需要向他人传递或转发相关信息,须对信息接收人员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要求,进行知情人登记、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告知保密义务及违规责任,确保内幕信息管理严格依法合规。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汇报、沟通时,应严守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
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外部网站或自媒体、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缴违规收益;
(四)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提请有权机构予以处罚;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
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