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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长青)

公告时间:2025-04-18 17:52:58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作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及时详细了解公司各项运营情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同时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长青:男,1980 年 4 月出生,法律硕士,群众,曾任中国银行法务经理、北京市
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自 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亲自出席董事会9次,股东大会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1次,独董专门会议4次,本人作为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委员会委员未有缺席情况,均能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下设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议,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2、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有效地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指标等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回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有效沟通;通过参与公司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本人全年现场工作时间、工作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作用。
2024年履职期间,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经营层积极与本人沟通交流,保障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便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就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及换届选举、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的整体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各决议事项均是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做出的。
1、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沧州大化与关联人之间正常购销往来和辅助服务,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沧州大化董事会人数7人,关联董事3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参加表决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
4、换届选举以及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应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管理者的岗位价值、履责情况、管理能力、综合测评等相挂钩。
5、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6、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
7、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四项(其中年度报告1项、半年度报告1项,季度报告2项)公告共计50项。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和核查。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公司信息。
8、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9、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能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10、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21,209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对剩余 144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62,712股进行回购注销。此次回购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依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7 名激励对象共计2,097,513 股限制性股票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1、董事会以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及提名四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能够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性作用。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与决策,督促会议程序的合法合规,促进董事会及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审慎、客观、独立的行使独立董事各项权利,运用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建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会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同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诚信、勤勉、谨慎、认真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和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积极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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