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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议事制度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9:48:34

证券代码:688602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议事制度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议事制度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拟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增加至公司的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疗)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加后的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疗)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 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 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 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 疗)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 疗)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 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 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 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 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 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
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 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网络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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