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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控股: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17 19:06:44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本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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