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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控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欣苗)

公告时间:2025-04-17 19:05:31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戴欣苗
本人作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戴欣苗,女,1963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
学历。1984 年 7 月至 2023 年 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任副教授;2023 年 4 月至今担
任汇通控股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截至目前,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2024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 4 次,实际出
席董事会 4 次。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以客
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股东大会 2 次,实
际出席股东大会 2 次,会前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并认真审阅。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现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2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控制评价等事项进行多次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的管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对 2024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4 年发
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均根据有关协议的条款
进行,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报,对公司
2024 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及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时,本人了解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建立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体系,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尚未发现相关制度体系的重大缺陷。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始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达到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在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汇报。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始终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力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2025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戴欣苗
202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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