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7:54:04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5-019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
人丽妆”)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明确了取消监事会等相关事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丽人丽妆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丽人丽妆
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
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起诉公司、其他股东、董事和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管理人员。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 责人。
称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
人民币标明面值。 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 第十九条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 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 2016 下简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年 3 月 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36,000 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36,000万股发起人为有限公司的全体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股东,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有 发起人为有限公司的全体股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价认购股 东,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有限份。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占 公司的净资产作价认购股份。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占股本
…… 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40,045.85 万股,全部为人民 数为 40,045.85 万股,全部为
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的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股; 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的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的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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