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明)
公告时间:2025-04-17 16:35:58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方面,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明,1962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现任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6次,实际本人现场出席会议6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共2次,本人应列席2次,实际本人列席了股东大会2次。
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历次董事会会前,本人认真阅读和研究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度主持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续聘审
计机构、审计工作总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2、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两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性的战略分析,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战略层面的支持。
3、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两次薪酬委员会会议,分别对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公司现行薪酬制度的合理性、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同时,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薪金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发放标准符合规定,确定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24年度,公司尚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会专门会议的事项。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审工作前后进行了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于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通过线上与线下的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讨论交流,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范围不受限,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状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应中小股东关切,提升公司透明度。
(七)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在2024 年度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 15 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利用现场办公机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并交换意见。通过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平时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向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聘用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密切关注公司规范治理和经营决策,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决策;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等会议的各项议
案,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运作水平。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李明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