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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更正版)

公告时间:2025-04-16 19:50:56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5-13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更正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 号)同意注册,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哲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764,80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440,613.47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446,130.53 元。前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72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迪哲(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迪哲(无锡)医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账户余
额与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为已扣除的含税保荐承销费):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迪哲(江苏)医药 中国光大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无锡 51620180807107888 1,776,367,935.51
分行
迪哲(江苏)医药 中国工商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无锡 1103020819201361473 0.00
新吴支行
迪哲(上海)医药 兴业银行无锡分 408420100100255621 0.00
有限公司 行
迪哲(无锡)医药 兴业银行无锡分 408420100100255981 0.00
有限公司 行
迪哲(江苏)医药 中国银行无锡高
股份有限公司 新技术产业开发 528782180885 0.00
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作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药研发项目、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丁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迪哲(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迪哲(无锡)医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作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出资形式将募集资金给予迪哲(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迪哲(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再以出资形式将募集资金给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迪哲(无锡)医药有限公司使用。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控制,经审批后方能对外划出。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丁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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