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19:31:49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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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2724号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食股份”)募集资
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
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
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
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青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
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organis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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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by guarantee.
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2724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青食股份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238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
22,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7.20元,募集资 金总额 为 人 民 币
381,84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4,513,075.97元( 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7,326,924.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096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情况具 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募集资金总额 381,840,000.00
减:发行费用 24,513,075.97
2、募集资金净额 357,326,924.03
3、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4,954,993.16
(1)前期投入项目资金 8,650,186.02
(2)本期投入项目资金 6,304,807.14
4、募集资金的增加 27,802,180.63
(1)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27,802,180.63
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370,174,111.50
(1)本公司活期存款余额 14,541,900.04
(2)子公司活期存款余额 75,632,211.46
(3)结构性存款余额 280,000,000.0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青岛青食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自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以来,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得到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良好。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青岛银行台湾路支行 802550200550234 14,541,900.04 30,000,000.00
青岛银行台湾路支行 802550200550261 29,247,921.07 60,000,000.00
青岛银行台湾路支行 802550200550276 46,384,290.39 190,000,000.0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自主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检测能力,保证生产质量。
2、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