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关于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5-04-16 18:01:43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贵州黔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
门,应密切关注华电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在华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可能的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 财务资产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华电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华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3.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相关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资产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
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华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华电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华电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华电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华电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华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华电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相关风险发生后,财务资产部工作人员立即向
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华电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华电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措施的组织实施;
3.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要求华电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
贷款,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公司和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华电财务公司
的监督,重新对华电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华电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