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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6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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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69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下午2: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4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630,44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9,891,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7人,代表股份20,54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8人,代表股份23,783,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2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20,54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内容
1 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子公司2025年度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议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630,441,376 628,682,176 99.7210% 1,551,900 0.2462% 207,300 0.03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2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34%;反对1,5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0%;弃权2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6%。
议案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630,441,376 628,662,876 99.7179% 1,555,300 0.2467% 223,200 0.035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05,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23%;反对1,5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3%;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4%。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630,441,376 628,668,776 99.7188% 1,565,400 0.2483% 207,200 0.03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1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1%;反对1,5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8%;弃权2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2%。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630,441,376 628,723,476 99.7275% 1,580,400 0.2507% 137,500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6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71%;反对1,5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8%;弃权1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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