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6 15:31: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沈钟杰、唐澍
联系电话 025-8338791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456
注册资本 895,235,828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花莉蓉
实际控制人 花轩德、花莉蓉、花晓慧
联系人 林辉潞
联系电话 0576-887067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1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7 日、
(2)现场检查情况 2025 年 2 月 2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48,843.70 万元,投
资于“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 CDMO 建设项目”和“九
洲药业(台州)有限公司创新药 CDMO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工程)”。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40,237.31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09,622.68 万元(含
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保荐机构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2023 年 1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月 20 日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
意见情况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发
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 1 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月 20 日 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
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项目 工作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2023 年 1 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20 日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