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5 21:01:06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序言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5
一、财务顾问承诺......5
二、财务顾问声明......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7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11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方式......11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15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16
十、对同业竞争的核查......18
十一、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19
十二、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20
十三、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0
十四、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21
十五、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22十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22
十七、结论性意见......2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华资实业 指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裕科技 指 滨州中裕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
中裕食品 指 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系中裕科技投资控股股东
盛泰创发 指 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系华资实业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裕科技投资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盛泰创发增资后 55%的
股权,成为盛泰创发的控股股东
2025 年 4 月 15 日,中裕科技投资与滨海创发(深圳)贸
《增资协议》 指 易有限公司、李延永、张文国、盛泰创发签署的《关于海
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之增资协议》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指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文国先生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包
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
查意见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滨州中裕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梧桐五路 91 号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
12 号楼 3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琳琳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71602MAEEUSF30X
成立时间 2025 年 4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4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谷
经营范围 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从事投资活动(暂未开展实际经营)
通讯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梧桐五路 91 号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
12 号楼 305 室
通讯电话 0543-2213678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 年 4 月 7 日,为新设立公司,暂未开展实际经
营,无经营相关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中裕食品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主要财
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1,537,891,320.83 9,180,993,388.96 7,395,475,726.54
总负债 5,233,171,529.52 4,089,410,713.55 3,354,261,815.99
所有者权益 6,304,719,791.31 5,091,582,675.41 4,041,213,910.55
资产负债率 45.36% 44.54% 45.36%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