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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5 20:56:47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4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银行授信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他财务指标良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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