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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14 20:35:19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2、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
2、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分红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审阅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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