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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1 21:04:3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尤小平,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尤小平,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 飞 杭 沁 戚务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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