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股份: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8:53:42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28255.3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一”)于2025年2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仲裁通知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 “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尹洪卫(被申请人二)、古钰瑭(被申请人三)、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被
申 请 人 五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的(2025)穗仲案字第2652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69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0月23日,利息3384713.88元、罚息7894166.02元、复利276924.6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对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2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713140元,处理费64225元。仲裁费共77736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分别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第一被申请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均为86125万元);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泰顺县环文祥湖区块生态景观配套项
目 ”2021 年 3 月 3 日 至 2031 年 3 月 2 日 工 程 应 收 款 收 入 ( 质 权 登 记 编 号 为
10583694004365844959)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2.25亿元);
(六)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界首市万福沟水系综合治理 EPC项目”2021
年 3 月 3 日 至 2031 年 3 月 2 日 的 工 程 应 收 账 款 收 入 ( 质 权 登 记 编 号 为
10583785004365929836)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2.25亿元);
(七)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丰李片区甘泉河治理及甘泉河、秀水河、街心游园景观绿化项目工程总承包”2021年3月3日至2031年3月2日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10584120004371195399)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2.25亿元);
(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楚国八百年城市公园(PC总承包)项目”2021年3月3日至2031年3月2日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 10584069004366037473)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
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2.25亿元);
(九)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滨海湾新区交椅板块道路绿化工程总承包项
目 ”2021 年 3 月 3 日 至 2031 年 3 月 2 日 工 程 应 收 账 款 ( 质 权 登 记 编 号 为
10583970004366064259)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2.25亿元);
(十)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阜阳市颖东区岳家湖公园、国家农业公园施工项目”2022年6月8日至2032年6月7日的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17519419004366101973)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 2.47 亿元);
(十一)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芙蓉大道绿化景观提质改造项目设计优化+施工总承包项目”2022年6月8日至2032 年6月7日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17519262004366119485)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 2.47 亿元);
(十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韶关大道绿化提升工程(高速收费站至西联隧道)EPC 总承包项目”2022年6月8日至2032年6月7日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17520351004366132624)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 2.47亿元);
(十三)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石碣镇2021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2022年6月8日至2032年6月7日工程应收账款收入(质权登记编号为17569579004366077312)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29250万元);
(十四)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接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东宝公园配套设施项
目 ”2022 年 6 月 8 日 至 2032 年 6 月 7 日 工 程 应 收 账 款 收 入 ( 质 权 登 记 编 号 为
17569685003744833412)享有质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裁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 29250万元);
(十五)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