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海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7:01:36
证券代码:600619 900910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 海立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09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4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 888 号科技大楼 M 层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6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35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20,796,74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92,805,25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27,991,49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9.887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7.279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607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鑑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公司独立董事谷峰先生及董事童丽萍女士、
李春荠女士、缪骏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孙珺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3、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敏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崔荣生先生、阎元
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选举钱益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91,699,345 99.6223 684,707 0.2338 421,200 0.1439
B 股 27,981,491 99.9643 10,000 0.0357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19,680,836 99.6521 694,707 0.2166 421,200 0.1313
1.02 议案名称:选举王君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91,708,945 99.6256 677,507 0.2314 418,800 0.1430
B 股 27,981,491 99.9643 10,000 0.0357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19,690,436 99.6551 687,507 0.2143 418,800 0.1306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91,803,645 99.6579 682,907 0.2332 318,700 0.1089
B 股 27,981,491 99.9643 10,000 0.0357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319,785,136 99.6847 692,907 0.2160 318,700 0.099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选举钱益群先生为
1.0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8,563,063 88.4708 694,707 7.1775 421,200 4.3517
董事
1.02 选举王君炜先生为 8,572,663 88.5700 687,507 7.1031 418,800 4.3269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2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8,667,363 89.5484 692,907 7.1589 318,700 3.2927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李青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