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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6:33:41

天康生物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6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1 号)核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22,540,482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277,449,66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6,7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共计 2,191.0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4,508.9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审,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头仔猪繁育及 20 万头生猪育肥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
行变更。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3 月 7 日本公司规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变更后实施募投项
天康生物
目的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康金山农牧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和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康金山农牧有限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1 新疆天康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
山农牧有限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65050188865000003121 万头仔猪繁育及 20 万头生
公司 铁道支行 猪育肥基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新疆天康金山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50188865000003121,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头仔猪繁育及 20 万头生猪育肥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此之前,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65050188865000002484,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该专户余额为
44042.74 万元,该专户为母公司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且仅用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头仔猪繁育及 20 万头生猪育肥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两个专户为募集资金关联账户,且仅用于该协议项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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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君佩、包红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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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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