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0 18:35:39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公司地址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集团”)前身为珠海市香洲区中富瓶厂,
于 1990 年 1 月改制为珠海经济特区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9 年 5 月更名为珠海中富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和总部地址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59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总
股本为 1,285,702,520 股,每股面值 1 元。
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新丝路”)于 2018 年 10 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开始增持公司股票,截止财务报表报出日,其持有公司股份 201,961,208 股,占总股份比例为 15.71%,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制造饮料容器、瓶胚、胶罐;批发零售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制造销售 PET 高级饮料瓶、标签、纸杯、纸箱和非织布等。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和“八、在其他
主体中的权益”。本财务报表由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集团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以公历年度为会计期间,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核销 单项金额占应收账款坏账余额的 3%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转回/核销 单项金额占其他应收款坏账余额的 3%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单个公司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超过 10%的非全资子公司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投资预算金额大于 2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付款项 单项金额占 1 年以上重要预付款项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重要预收款项 单项金额占 1 年以上重要预收款项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款项 单项金额占 1 年以上重要应付款项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项金额占 1 年以上重要其他应付款余额的 10%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六)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及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权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在该原有子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外,其余一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本附注三(十九) “长期股权投资”或本附注三(十一)“金融工具”。
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因处置部分股权
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八)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营安排中约定的条款、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等因素,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
(1)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
2.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确认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中与本公司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全额确认该损失。
本公司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按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