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09 20:58:59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2025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监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邮件、电子储存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监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备案。董监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八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则
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董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监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监事会办公室将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署相关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控本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管理自查分为日常自查和重大事项自查。日常自查由董监事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对当季属于定期报告发布的敏感窗口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重大事项自查为当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信息情况时,由董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内幕交易行为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吉林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同时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