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9 16:48:32
证券代码:301616 证券简称:浙江华业 公告编号:2025-001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076,453.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323,546.7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1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5]1-2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5年3月2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浙 江 华 业 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生产基地建设
料 机 械 股 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1206020229200
1 888882 226,868,609.96 项目(一期)
有限公司 支行
浙 江 华 业 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8110801014203 智能化技改项
2 料 机 械 股 份公司舟山分行 104563 16,682,043.40 目
有限公司
浙 江 华 业 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3305017062600 技术研发中心
3 料 机 械 股 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9666666 25,424,815.47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浙 江 华 业 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料 机 械 股 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1940510104008
4 8889 113,971,738.72 及偿还银行贷
有限公司 支行 款项目
合计 382,947,207.55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 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清怡、颜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 通 知 更 换 后的 保 荐 代 表 人联 系 方式 。 更 换 保 荐代 表 人不 影 响 本 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甲方、乙方已知晓丙方公告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将变更公司名称)承继丙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