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08 18:59:05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 份......6
第一节 股份发行......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 股东......10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3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17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五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 事......28
第二节 董 事 会......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2
第七章 监 事 会......45
第一节 监 事......45
第二节 监 事 会......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4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7
第十二章 附 则......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原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翔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发起设立方式由联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4763936798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906,750
股,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登记
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Lianxiang Smart Hom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 2887 号
四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62.7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热情、严谨、务实、创新”的企业价值
观,为客户提供最具价值的家居生活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
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
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专业设
计服务;绣花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针织或钩针编
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安
装和维修服务;软木制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服饰制造;服饰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
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
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
金属配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
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
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品制造;塑料品销售;玻
璃纤维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制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
消费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
的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
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
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卜晓华 1,100 64.7059 净资产折股 2016.12
2 陈燕凤 600 35.2941 净资产折股 2016.12
合计 1,7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62.7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
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