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伟时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08 17: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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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101 号
致: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8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299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7人,代表股份150,350,1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2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230,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01%;反对10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11%;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8%。
2.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0,229,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95%;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9%;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6%。
3.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0,221,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41%;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7%;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2%。
4.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50,221,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41%;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7%;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2%。
5.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50,221,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41%;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7%;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2%。
6. 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50,222,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69%;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8%。
7. 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0,216,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09%;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0%;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8. 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0,223,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9%;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4%。
9.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150,21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26%;反对10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6%;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8%。
1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50,218,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27%;反对10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4%;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9%。
1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50,212,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86%;反对1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4%;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0%。
12.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的议案》
同意150,213,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91%;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2%;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7%。
13.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50,223,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9%;反对1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0%;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14. 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0,2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92%;反对8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0%;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
15.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49,980,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538%;反对3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10%;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2%。
16. 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