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8 17:25:37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5-030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8 日北京时间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8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4 人,代表股份 223,324,13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3,408,1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7 人,代表股份 59,915,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8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6 人,代表股份 59,315,93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5 人,代表股份 59,115,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35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14,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7%;
反对 1,5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1%;弃权76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6,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58%;反对 1,5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981%;弃权 76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1%。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55,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9%;
反对 1,6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7%;弃权1,0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46,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04%;反对 1,6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096%;弃权 1,0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1%。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719,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5%;
反对 1,5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6%;弃权1,0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10,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1%;反对 1,5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000%;弃权 1,0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9%。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897,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4%;
反对 1,7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3%;弃权7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889,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90%;反对 1,7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852%;弃权 7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7%。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02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1%;
反对 2,6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9%;弃权6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9,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33%;反对 2,6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386%;弃权 6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839,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5%;
反对 1,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6%;弃权
7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831,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14%;反对 1,7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768%;弃权 7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8%。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717,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94%;
反对 1,9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59%;弃权5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09,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40%;反对 1,9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445%;弃权 5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5%。
本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28,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63%;
反对 1,8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42%;弃权59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828,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64%;反对 1,8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882%;弃权 59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派的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4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