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6:05: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Shenma Industr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69972489Q
注册资本 101,510.10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本斌
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16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神马股份
证券代码 600810.SH
上市日期 1994 年 1 月 6 日
注册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 63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 63 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 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3,00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 亿元,扣除
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96,364.7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182 号”验资报
告。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作为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的保荐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神马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受 PC 行业的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公司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已终止,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2024 年,受 PC 行业的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公司年
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已终止,其他项目在计划进度之中。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在经营方面,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下滑。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未来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属行业市场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下游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建议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
相关经营风险。对于公司营业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可能出现下滑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
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滋楠
程宣启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