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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01 19:50:3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外,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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