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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31 19:59:3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31 第 0239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下午2:00在公司 4V15 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 8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87人,代表股份数为330,313,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6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178,72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78人,代表股份数为151,592,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84人,代表股份数为73,447,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64%。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545,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76人,代表股份数为72,901,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4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1.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2: 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3: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议案4: 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4.01:发行规模;
4.02:发行方式;
4.0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4.0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4.05:发行时间;
4.06:债券期限及品种;
4.07:募集资金用途;
4.08:发行利率及确定方式;
4.09:还本付息方式;

4.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4.11:偿债保障措施;
4.12:担保方式;
4.13: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4.14: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 330,263,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 42,552 股,弃权 7,300 股。
1.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330,262,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42,552 股,弃权 8,700 股。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29,330,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25%;
反对 974,168 股,弃权 8,600 股。
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330,258,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3%;
反对 45,052 股,弃权 10,000 股。
议案 4: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4.01:发行规模
同意 330,259,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43,152 股,弃权 11,000 股。
4.02:发行方式
同意 330,257,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0%;
反对 43,152 股,弃权 13,000 股。
4.0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 330,259,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43,252 股,弃权 10,800 股。
4.0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330,256,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28%;
反对 45,852 股,弃权 10,900 股。
4.05:发行时间
同意 330,259,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5%;
反对 43,152 股,弃权 11,300 股。
4.06:债券期限及品种
同意 330,258,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3%;
反对 44,552 股,弃权 10,600 股。
4.0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330,258,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2%;
反对 44,952 股,弃权 10,500 股。
4.08:发行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330,260,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40%;
反对 42,152 股,弃权 10,800 股。
4.09:还本付息方式
同意 330,259,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7%;
反对 42,952 股,弃权 10,800 股。
4.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同意 330,258,9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5%;
反对 42,352 股,弃权 12,200 股。
4.11: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330,259,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7%;
反对 42,952 股,弃权 10,900 股。
4.12:担保方式
同意 330,259,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43,052 股,弃权 11,000 股。
4.13: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同意 330,259,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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