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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8 22:31:4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经营发展质量和规范运作水
平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 完善的公司治
理,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较多,市值管理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是长期的战略管理过程,且市值管理贯穿公司全生命周期,因此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
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建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现金分红;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信息披露;
(五)股份回购;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
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进行专项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司未披露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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