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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亚盛集团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16:37:13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2025-004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农服”)、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田园牧歌”)、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薯业”)、甘肃亚盛陇兴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兴淀粉”)、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芋兴粉业”)、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种业”)。
● 本次担保金额: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亚盛农服提供担保3,100万元、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担保6,675.50万元、为亚盛薯业提供担保2,000万元、为陇兴淀粉提供担保1,000万元、为芋兴粉业提供担保1,500万元、为亚盛种业提供担保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总额:截止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80,125.50 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概述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9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及2024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农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2,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1,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元,期限 1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田园牧歌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965 万元,期限 6 个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3,000 万元,期限 1 年;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3,000 万元,期限 1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000 万元,期限 1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的全资子公司陇兴淀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薯业的全资子公司芋兴粉业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向甘肃山丹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期限8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种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
上述贷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会议审议。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亚盛农服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4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担保合同或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700万元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3. 债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675.5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担保合同或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3,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
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3. 债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3,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反担保情况:无
(三)公司为亚盛薯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2,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
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 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为陇兴淀粉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
2. 债务人:甘肃亚盛陇兴淀粉有限公司
3. 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金额:1,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
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8. 反担保情况:无
(五)公司为芋兴粉业提供的担保
1. 债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1)债务人: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反担保情况:无
2. 债权人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1)债务人:山丹县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5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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